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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特殊儿童的早期干预

来源:知网
2022-10-08 20:38 759 0 0
本文从早期干预的定义、对象、发展、相关法律条文、研究具体内容对我国近年来的研究进行总结和回顾,并结合笔者近两年来的工作经验,对今后的研究方向提出建议。

摘要:本文从早期干预的定义、对象、发展、相关法律条文、研究具体内容对我国近年来的研究进行总结和回顾,并结合笔者近两年来的工作经验,对今后的研究方向提出建议。

关键词:早期干预 特殊儿童

前言

早期干预能够补偿特殊儿童的缺陷,使其身心尽可能正常地发展,提高特殊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这一领域的研究是特殊教育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研究表明,越早进行早期干预,干预所能产生的效果越好。

一、早期干预的定义

纵观有关文献,发现早期干预的定义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早期干预是对幼小年龄的发展偏离正常和可能偏离正常的儿童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教育训练手段,以便使这部分儿童的智力(或能力)有所提高并获得一定的生活能力和技能。”

(二)“在特殊教育领域,(早期干预)主要指对学龄前缺陷儿童所提供的治疗和教育服务。通过帮助儿童在社会、情绪、身体和认知方面的充分发展,使其能进入正常的教育系统或尽可能少地接受特殊教育。”

(三)“早期干预是一种有组织、有目的对5-6岁以前的小儿所采取的预防、鉴别治疗和教育、训练措施的总称,它用于发展偏离正常和可能偏离正常的小儿。”


(四)“早期干预是针对各类婴幼儿的一系雁所提出的定义,其早期干预的内涵比较宽泛,认为包括了残疾儿童的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和早期教育三个部分。而茅于燕和黄春香等人提出的定义中,不包括残疾儿童的早期诊断,只强调治疗和教育。但作者综合已查阅的文献资料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的早期干预涵盖了早期诊断这部分内容。

另外,上述四个定义,对早期干预的对象界定有所不同,朴永馨认为早期干预的对象是缺陷儿童,黄春香认为是各类儿童,茅于燕和王雁认为是发展偏离正常和可能偏离正常的儿童。就定义看,后三者的提法中,早期干预的对象都包括了天才幼儿,但综合已查文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目前的早期干预对象只限于有缺陷的特殊儿童。

二、早期干预的对象

结合早期干预的定义,分析已查的文献资料,可以看出我国接受了早期干预的特殊儿童有:智力障碍婴幼儿、听力障碍婴幼儿、视力障碍婴幼儿、自闭症婴幼儿、运动障碍婴幼儿、脑性瘫痪婴幼儿、感统失调婴幼儿、多动症婴幼儿、颜面损伤婴幼儿、多重障碍婴幼儿。但以上有关儿童障碍类型的专有名词,在内涵上可能有彼此重叠的地方。比如,“运动障碍”婴幼儿中,可能就包括了“脑性瘫痪”婴幼儿。另外,在医学类文献中,发现研究者特别注重对低体重儿、早产儿以及高危儿的早期干预。同样地,这三个专有名词在内涵上也可能有彼此重叠的地方。

三、与早期干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教育”第二十二条[普通教育方式]: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三章“教育”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方式]:“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

(二)《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七条:

“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二章“学前教育”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二章“学前教育”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二章“学前教育”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十五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使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其它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农村地区,要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事业。”

四、早期干预的内容

为清晰、全面地展现已有的研究内容,作者从两个纬度来分析研究者的工作。第一个纬度从被干预的对象,即婴幼儿的障碍类型来探讨已有的研究成果,因为不同障碍类型的婴幼儿,其所需的干预有很大的差异。

另一个纬度从早期干预的步骤,即从诊断(包括诊断量表、诊断技术、诊断工具等)、实施干预(包括干预技术、干预项目、干预模式等)、预后评估(包括评估工具、评估结果等)这三步来考察研究者的工作;下文将根据这两个纬度对已有研究做一概述。本文第二部分中提到接受早期干预的特殊儿童类型很多,但研究者深入、具体研究的特殊儿童主要有下述五种类型:

(一)听力障碍儿童的早期干预

早期发现听力障碍儿童的方法和技术很多,目前国内主要应用的诊断技术有:婴幼儿简易测听,即用声响在儿童耳边突然发生,看儿童是否有眼睑反射、摩罗反射等;脑干反应测听技术(ABR),是一种电反应测听,可用于新生儿;耳声发射,也是借助电子仪器测查儿童的听力状况。幼儿一旦被发现有听力障碍,那么需要及时佩戴助听器或电子耳蜗,同时需要进行听力训练和语言训练。

(语调、理解声音意义等。语言训练主要包括发音练习、词汇及句子意义理解、通过复述句子或故事学会正确表达等。在训练过程中,教育人员可以使用多种辅助设备和教学软件进行教学,从而更好地调动幼儿的学习兴趣。

幼儿的听力训练可以在聋儿康复中心或医院进行,但大部分研究者都强调在家庭的真实情景中由家长对幼儿进行康复训练。训练效果的评估也从幼儿听力和语言发展两方面着手。比如,评估幼儿的听力时可利用电子仪器,测查他们对双音节词的辨听和韵母识别的能力如何。评估幼儿的语言发展则可以采用一些自编测验,比如复述故事、自由对答等,由教育者或家长对儿童的真实表现进行评价。

(二)智力障碍儿童的早期干预

用于测查和评量智力障碍儿童训练效果的诊断量表几乎相同,在我国研究者应用到的种类有:格塞尔儿童发育量表;瑞文推理测验;中国韦氏幼儿量表和中国韦氏儿童量表;幼儿适应技能评定量表;可用于1-3岁儿童智力发育筛查的象征性游戏量表;贝利婴幼儿发展量表等。对智力障碍儿童的干预,主要从五大领域着手,它们是:大运动、精细动作、语言、适应性(或认知能力)和个人-社会行为(包括生活自理)。这五个领域几乎囊括了儿童早期的所有行为。

“大运动”指姿势或全身的活动,如俯卧抬头、坐、爬、站、走、跑等。“精细动作”指手和手指的动作,包括大把抓、对指捏等。从手和手指的动作可观察到儿童发展的异常。如对指捏(拇、食指对捏),对于智力诊断就有很高的价值。一个10个月的儿童如果还不会对指捏,就有智力落后的危险。“语言”指面部表情、出声、说出字、称呼、说句子等。这些行为的出现也有一定的时间和顺序。

如果比同龄儿童晚四五个月以上出现,也可预示有发展落后的危险。适应性行为或认知能力(一般小年龄用前谓,大年龄用后者)一般指视、听、摆弄物体、手眼协调、使用简单工具、解决问题等。

适应性行为是后来“智力”的基础。三四岁以上儿童认识能力正是从适应性行为发展来的。“个人社会行为”指儿童与他人的交往和自理生活的能力。不同年龄的儿童有不同方式的社会行为。智力障碍儿童可以在家里接受干预,也可以到特定的机构中接受干预。值得注意的是孙瑛等人(1999)提出了在贫困山区,用分布式家庭巡回干预方式来训练和教育智力障碍儿童能收取良好的效果。另外,吴湘舒等(1999)提出了在我国城市地区应用Portage早期教育计划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视力障碍儿童的早期干预

专家认为,对学龄前儿童的视力测试,可以使用《儿童图形视力表》,但对2岁以下的小儿,一般仅能根据小儿视觉发育的规律,对其视觉行为进行观察,从而作出粗略的估计。

另外,还可以使用STYCAR字母匹配的视力测验卡片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测试。另外,通过实物测查,比如要求儿童辨认乒乓球或硬币也是一项常见的技术。

《中国特殊教育》2003年第4期(总第40期)对视力障碍儿童而言,早期干预的内容主要包括:运动技能训练、感知觉训练、语言训练、面部表情和常用姿态训练、生活自理训练,还有一项特殊的训练时定向行走能力的训练,即帮助视力障碍儿童学会辨别方向和独立行走。对视力障碍儿童早期干预训练效果的具体研究尚未见到。

(四)自闭症儿童的早期干预

与其它类型的特殊儿童相比,自闭症儿童人数虽然不多,但对其感兴趣的研究者却很多,对其进行诊断的量表也非常的丰富。我国研究者使用的量表有:孤独症诊断问卷,儿童孤独症及相关发展障碍用心理教育评定量表(中文修订版);自闭症儿童行为检测表等。

对自闭症儿童而言,可以采用行为矫正的方法,重在训练其生活自理、运动、语言能力、认知和交往,还有感知觉等方面的内容。陆汝文等还提出可以用德国的“早期训练纲要”(FFK)中的260项技能目标,在家庭训练中对孤独症儿童进行训练和评估。研究认为系统指导下开展家庭训练对促进孤独症儿童早期技能的发展十分有效。

(五)脑瘫儿童的早期干预

脑瘫儿往往伴随运动障碍,因此研究者多采用格塞尔量表或其它自编量表评估儿童的总运动发育水平以及大肌肉群动作、精细动作,而后,往往结合采用药物治疗、理疗、针灸、物理运动治疗等方法对儿童进行干预。研究者还会利用一些智力测查量表对脑瘫儿童进行智商测查,从而全面地对其进行干预。从医学类的文献中,还可以看到许多关于低体重儿、早产儿、高危儿的早期干预,这些干预往往用药物治疗进行。

六、讨论与建议

综合分析我国目前早期干预研究情况,作者认为今后研究中值得关注的方面主要是:

1.如何将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进行整合,组建研究团队。对文献作者群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研究人员未能开展合作,但早期干预是一个跨学科、跨专业的领域,亟需各方人士加强联系,贡献各自所长,更有效率地进行研究工作。

2.早期干预需要家长的大量介入和配合,家长的文化素养、家长的心理状态、家长的养育技能等等,都与早期干预的疗效密切相关。但已有文献对此方面研究甚少。如何开展亲职研究,是今后必须重视的内容。

3.如何将已有的早期干预具体操作技能形成规模性的早期教育方案,将是今后要深入研究的重要方向。从目前研究看,对各类特殊儿童的早期干预都已经总结出颇为有效的技术。但总体来说,这些早期干预操作技能还未形成体系,较为零散。这在某一程度上有碍于广大教师和家长学习和借鉴。如果能形成系统的、完整的早期干预方案,将更有利于早期干预的推广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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